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6 报送来源: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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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6〕14号,简称《指导意见》),对本市转制科研院所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9月,为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加快提升并充分释放其为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4月,经评估,市政府办公厅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1年。

当前,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形势下,坚持市场机制、确保竞争活力,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提高转制科研院所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的能力,已成为上海城市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市科委等五部门经评估后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支持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聚焦功能、分类指导、自主选择、循序渐进”。在继续保持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市场化和运行企业化的前提下,聚焦转制科研院所已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所需,但通过市场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研发功能和服务功能,针对转制科研院所的局部或者整体,对其承担的相应功能给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自主选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进程。

三、支持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举措是什么?

1.转制科研院所可建设相关研发基地和服务平台,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2.转制科研院所可创办众创空间,发展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创业孵化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转制科研院所可整建制地建设“新型科研院所”,承担产业基础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公共职能及准公共职能,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4.相关部门组织转制科研院所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研计划攻关、功能性平台建设、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以及区县特色产业创新集群培育。

四、与原文件相比,《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变化?

基于对原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指导意见》延用了原文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重点对开展新型科研院所改革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修订,以引导更多的转制科研院所开展“新型科研院所”改革,更好地发挥其在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行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骨干作用。同时,根据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形势,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

五、《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1.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转制为企业的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

2.实施期限。《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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